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价格诚信单位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价检〔2014〕400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
现将《江苏省价格诚信单位创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12月16日
江苏省价格诚信单位创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价格诚信单位在加强价格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包括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在内的社会信用体系,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示范带头作用,深入持久地开展价格诚信单位创建活动,加强价格诚信单位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推进经营者价格诚信建设工作的意见》和《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推进价格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建价格诚信单位,褒扬价格诚信,是加强价格信用体系建设,建设“诚信江苏”的重要方式;是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培育诚实守信的市场主体,营造和谐的价格环境的具体形式;是通过价格诚信宣传教育,价格信用信息采集与应用,信用市场培育和价格信用激励等手段,让诚实守信单位能将诚信信用信息转化为无形资产,“让守信者一路畅通”的有效途径和机制。
第三条 创建价格诚信单位,按照经营者参加、消费者评价、价格部门引导、社会监督的基本思路,坚持价格部门无偿服务、经营者自愿参加的原则。
“价格诚信”是价格信用等级中的最优等级。
价格诚信单位分省、市、县(市、区)三级。
创建管理工作按照统一标准,分级实施的原则进行。各级价格部门工作中应做到公正、公开,保障价格诚信单位创建活动顺利进行。
第四条 创建价格诚信单位工作,在各级价格部门统一领导下进行,要把创建价格诚信单位作为本地区价格信用体系建设基本任务之一,纳入到价格工作总体规划中。
省物价局负责全省价格诚信单位创建管理指导工作。局信用办为价格诚信单位创建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机构,局价格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管理工作。
各市、县(市、区)价格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诚信单位创建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标准
第五条 申报价格诚信单位的企事业单位应符合下列标准:
1、自觉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政策,自觉抵制价格欺诈、价格串通、低价倾销、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2、模范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带头实行明码实价。
3、价格诚信单位申报认定周期内,没有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记录,没有价格失信行为。
4、有健全的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运转正常的价格组织机构,建立相应的价格台帐资料。
5、有完善的消费者价格投诉处理机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本单位投诉电话和12358价格举报电话,投诉办结率100%。
6、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置申报创建“价格诚信单位”公告牌和意见箱,自觉接受消费者监督。
7、单位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没有被其它部门行政处罚记录,没有被其它部门列入失信信用等级。
第六条 申报省级价格诚信单位的商贸企业,除应达到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标准外,其单位规模、年销售额等经营指标,还应在本行政区同行业中达到中等以上,其他单位和部门在当地的服务范围,要有一定的广度,至少应覆盖一半以上的地域和民众。
第七条 设立省价格诚信示范单位。对连续两届获得省级价格诚信单位称号的企事业单位,经申报考核,可由省价格部门认定为省价格诚信示范单位。
省价格诚信示范单位有效期二年。
第三章 创建
第八条 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以商贸流通企业为主的各级企业、事业单位,均可向当地价格部门申报价格诚信单位。
第九条 创建价格诚信单位的企事业单位,要根据创建标准,结合本企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创建规划。
有创建规划的单位,要把规划中的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每个部门、岗位和个人,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完成的期限,定期检查、考核。
要不断加强本单位员工价格诚信单位创建意识,使员工了解本单位创建规划和目标,了解本部门、本岗位的具体任务和措施,积极投入到创建价格诚信单位活动中去。
第四章 认定
第十条 价格诚信单位认定工作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
自2015年起,单数年开展市县级价格诚信单位申报认定工作,双数年开展省级价格诚信单位申报认定工作。
市级、县级价格诚信单位申报认定时间衔接安排,由各省辖市价格部门确定。
暂不具备条件开展本地价格诚信单位认定工作的少数市县(区),报经省价格部门批准后,可暂缓市县级价格诚信单位认定工作。
暂不开展当地价格诚信单位认定工作的地区,其辖区内有申报上一级价格诚信单位意愿的企事业单位,可通过当地价格部门或直接向上一级价格部门申报。
申报省级价格诚信单位,除符合第二章第五条、第六条所列标准外,还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含二级法人资格),且需是最近一个认定周期内的市级价格诚信单位。
第十一条 申报时间、途径。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事业单位,通过对照标准自我评估,认为基本符合标准后,均可自愿填写价格诚信单位申报表(到当地价格部门领取或通过价格部门网站下载),并于每年上半年向当地价格部门申报。
第十二条 认定原则。价格诚信单位认定,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和社会评价的原则,依申报单位的申请进行。
认定工作坚持日常考察与集中验收相结合,价格部门考核与消费者评议、社会监督相结合。认定工作严格坚持标准,以维护价格诚信单位的声誉和权威性。
第十三条 认定程序。实行按价格诚信单位层级逐级考核认定。对申报省级价格诚信单位的,申报材料由各省辖市价格部门初审推荐,并在推荐表上加盖公章,汇总上报省价格部门。省价格部门统一组织考核认定。
具备条件的地区,在价格诚信单位认定工作中,应向同级信用管理部门申请对申报单位进行信用审查。
对拟授予价格诚信单位称号的企事业单位,各级价格部门应将申报单位基本情况、申报认定情况等,通过媒体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30日。对有异议的,应当进行复审。
第十四条 认定命名。经价格部门认定为价格诚信单位的企事业单位,统一命名为“××××--××××年度××市(县)价格诚信单位”。连续两届被认定为“江苏省价格诚信单位”的企事业单位,经申报考核,可由省价格部门命名为“江苏省价格诚信示范单位”。
被认定为价格诚信单位的企事业单位,应向社会作出价格诚信承诺。
颁发的证书、铜牌由各级价格部门按省统一要求分别制作,不得向企事业单位收取费用。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五条 价格诚信单位创建工作的日常管理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
第十六条 建立价格诚信单位政策激励机制,提高价格诚信单位含金量。
对价格诚信单位,价格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主动上门进行价格服务。
对已认定的价格诚信单位,价格部门要通过媒体、网站等及时向社会公布,并通过信用信息系统及时与金融、财政、环保、工商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价格部门还应加强与财政、金融、环保等政府职能部门协调联动,争取联合制定政策,明确财政、金融等单位在对价格诚信单位参与招投标、申请贷款、企业环评等项目评估中,给予实在的优惠加分或优先权。
第十七条 价格诚信单位不搞“终身制”,价格诚信单位证书和铜牌有效期为两年。已被认定命名的价格诚信单位创建水平下降或出现严重问题的,各级价格部门将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限期整改和撤销荣誉称号的处理。
对价格诚信单位实行动态管理。要加强对价格诚信单位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发现问题的,及时敦促整改,问题严重的,要坚决取消称号并摘牌。对被摘牌的企事业单位纳入价格信用信息失信记录,取消其下一届申报价格诚信单位资格,并根据《江苏省价格信用等级管理及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规定,纳入黄名单或黑名单。
建立价格诚信单位收牌制度。对已认定并命名授牌为价格诚信单位的企事业单位,自授牌之日起,两年后如不申报或申报后未被认定为新一届价格诚信单位的,其悬挂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起广告作用的价格诚信单位铜牌,应在当地价格部门监督下,由企事业单位自行取下收藏。
第十八条 凡是在价格诚信单位申报认定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的企事业单位,一经查实,坚决撤销荣誉称号,列入失信单位名单,作为价格监督检查重点单位,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价格诚信单位如改变单位名称、变动隶属关系、关停倒闭、进入破产程序,或因故撤销建制的,要于3个月内向价格部门报告,否则,不再保留价格诚信单位称号。关停倒闭和进入破产程序的,随即取消价格诚信单位称号。
第十九条 各级价格部门要在认定和向上级推荐价格诚信单位工作中,不断提高自身“政务诚信”建设水平,对所认定和上报的价格诚信单位要严格把关。把关不严,或弄虚作假的,承担连带责任。经发现并查实已认定或推荐的价格诚信单位,有价格失信行为的,上级价格部门应根据情节,对相关价格部门给予口头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年度绩效成绩处理。
价格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价格诚信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价格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价格诚信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价格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省物价局以前制定的有关价格诚信单位创建管理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各市、县(市、区)已制定的价格诚信单位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相符合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