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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价格诚信单位违法摘牌和到期收牌制度(试行)》的通知
苏价检〔2014〕401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
  现将《江苏省价格诚信单位违法摘牌和到期收牌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12月16日

 

江苏省价格诚信单位违法摘牌和到期收牌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价格诚信单位的日常管理,真正“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发挥价格诚信单位在价格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引领示范作用,根据《江苏省价格信用等级管理及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和《江苏省价格诚信单位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价格部门对价格诚信单位的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价格诚信单位摘牌制度,是指已被认定命名的价格诚信单位创建水平下降或出现严重问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各级价格部门依据《江苏省价格诚信单位创建管理办法》和《江苏省价格信用等级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撤销已授予的价格诚信单位称号并收回已颁发的铜牌。
  1、单位内部价格管理制度松散,价格组织机构运转不正常,价格管理台帐资料不健全。经价格部门两次以上督促,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整改的。
  2、有明码标价不规范等轻微价格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未按价格部门要求整改纠正的。
  3、被查实有价格违法行为,并被处以价格行政处罚的。
  4、对消费者投诉推诿不办,侵害消费者权益,被查实有两次以上的。
  5、在价格诚信单位创建申报认定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6、单位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被其它部门处以行政处罚或列入失信名单的。
  7、其它不符合价格诚信单位标准的行为。
  第四条 对被摘牌的企事业单位,收回证书和铜牌,取消其两年内申报价格诚信单位资格。因价格违法行为受到价格行政处罚的,记入价格失信单位名录,严重的,根据《江苏省价格信用等级管理及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规定,纳入黄名单或黑名单。
  第五条 价格诚信单位收牌制度。对已认定并命名授牌为价格诚信单位的企事业单位,自认定发文授牌之日起,两年后如不申报或申报后未被认定为新一届价格诚信单位的,其悬挂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起广告作用的价格诚信单位铜牌,应在当地价格部门监督下,由企事业单位自行取下收藏。
  第六条 价格诚信单位如改变单位名称、变动隶属关系、关停倒闭破产和因故撤销建制的,要于三个月内向价格部门报告,否则,不再保留价格诚信单位称号。其价格诚信单位证书和铜牌,由当地价格部门予以收回。
  第七条 本制度由江苏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省物价局和各级价格部门以前制定的有关价格诚信单位管理规定(办法)等与本制度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制度为准。

                                                                       (来源:省物价局信用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