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各地扶持中小企业税收政策
8月,近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5年10月1日起到2017年底,依法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扩大到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宁夏个体工商户升级为小微企业的,以个体工商户转企前一年度缴纳入库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增量部分转企后前3年给予免征,后2年减半征收;福建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两部门明确继续执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通知明确,为继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创业就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继续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
8月1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5年10月1日起到2017年底,依法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扩大到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此外,将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由今年底延长至2017年底。
宁夏小微企业有喜事 二十条财税政策送利好
8月18日记者获悉,自治区政府于近日批准出台《关于财税支持小微企业做大做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年1月1日起,自治区将通过《意见》中的二十条财税利好政策,进一步推动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扶持小微企业转型升级。
“个转企”后,减免政策不少
个体工商户升级为小微企业的,以个体工商户转企前一年度缴纳入库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增量部分转企后前3年给予免征,后2年减半征收。
“个转企”后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减少到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2017年年底前在20%优惠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个转企”后,2015年年底前对月销售额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个转企”后,经认定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少到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按规定加计扣除。
“个转企”后的小微企业,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三免三减半”政策;对纳税困难的小微企业,经地方税务部门审批,可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经营确有困难的小微企业,经审批可延期3个月缴纳税款,缓缴期间免予加收滞纳金。转型前的个体工商户与转型后的企业之间划转土地、房屋权属、投资主体不变的,免征契税。
“个转企”后的小微企业,免征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2017年年底前,对其中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2017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以首次入规模的企业上年度缴纳入库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增量部分前3年给予免征,后2年减半征收。
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六类小型微利企业设备折旧有优惠
对“个转企”的纳税人在个体经营期间取得的固定资产,如果没有原始有效凭证证明其价值,可按照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确定的价值,按规定进行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
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小微企业招收应届毕业生、失业人员有减有补
对商贸、服务型、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1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52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新招用就业退役士兵的,每人每年按照60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对新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自治区财政给予5000元的社会保险费补贴。高校毕业生到小微企业就业的,其档案可由当地市、县一级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对科技型小微企业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达到现有职工总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以上,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按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贴息。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给予符合条件的企业5-10倍贷款授信
设立自治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参与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贷款工作,引导合作金融机构以向企业发放项目贷款的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合作金融机构在自治区及各市、县(区)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规模的基础上给予5倍-10倍放大的贷款授信,并在利率上予以一定的优惠,对所贷项目出现风险时,自治区补偿专项资金与市、县(区)补偿资金和金融机构按4︰4︰2的比例共同承担风险,项目承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项目贷款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2014年、2015年、2016年在“新三版”挂牌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经费扶持,对在宁夏法人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前50家企业给予适当经费扶持。扶持经费自治区财政、市县财政各承担50%。
按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目录进行生产的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中央财政对其贷款按优惠利率政策规定的优惠利差(现行为2.88%)给予贴息。
百万元以下政府采购优先选择中小企业
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除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外),优先从中小企业采购。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仅接受中小企业投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邀请符合相应条件的中小企业参加投标;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方式的,应当确定中小企业参加谈判或询价。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对于已在本地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已签订采购合同满5份或者中标总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信誉良好的中小企业参加投标,视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减少缴纳投标保证金。
福建省国税局五大类税收政策助推产业转型升级
为贯彻省委九届十四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和《福建省实施〈中国制造2025〉行动计划》,日前,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布了《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落实五大类税收政策,进一步助力产业转型升级。
一、落实科技创新税收政策,鼓励企业自主创新。
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大力扶持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落实“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增值税即征即退、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等优惠政策。推动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对列入《中国高新技术商品出口目录》的产品,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产品出口后可按征税率及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办理退税。
二、落实节能环保税收政策,营造良好生态环境。
主要通过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政策推进环保建材生产,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保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享受抵免应纳税额;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三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
通过增值税即征即退、增值税退税款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鼓励太阳能、风力、核动力发电等清洁能源产业发展,对购置的符合规定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三、落实兼并重组税收政策,扶持企业做大做强。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符合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重组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2)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企业合并、企业分立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在企业吸收合并或存续分立中,合并或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或分立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
四、落实企业“走出去”税收政策,助力企业境外投资。
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实行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对外提供的零税率应税服务实行增值税退(免)税或免税政策。
五、落实各产业针对性税收政策,促进我省传统产业、现代服务业和特色产业发展。
(1)用足传统产业税收政策,推动电子、石化、机械三大主导产业转型升级。通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职工培训费用据实扣除等政策鼓励技术进步;通过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推动石化产业提升节能减排水平;通过新型显示器件面板、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推动电子信息产业跨越发展。
(2)扶持现代服务业发展,优化经济结构。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租赁企业一般贸易项下进口25吨以上飞机并租给国内航空公司适用的,减按5%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扶持飞机融资租赁迎风“起飞”。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促进特色产业繁荣,加强闽台产业合作。支持强农惠农富农,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吸引精致农业、现代物流业、文化创意等台湾优势产业来闽投资,大力推动我省相关产业与台湾的对接融合。同时推动平潭经济发展多元化。对设在平潭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且可以同时享受其他法定税收优惠或选择最优惠的税率执行。
安徽小微企业再获税收优惠扶持 政策延至2017年底
记者近日省财政厅获悉,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力度将进一步加大。从今年10月1日起到2017年底,依法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扩大到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将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由今年底延长至2017年底。
小微企业是就业的主渠道、发展的生力军。近年来,国家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力度不断加大,安徽省积极落实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扶持,让积极财政政策更大发力,为创业创新减负。据统计,今年上半年,我省已对19.87万户小微企业,累计免征增值税2.43亿元;对37.8万户小微企业,累计免征营业税4.5亿元;对7.4万户小微企业,累计免征企业所得税2.21亿元。
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表示,为确保全省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及时享受税收优惠,省财税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协调联动,注重抓好政策宣传和纳税服务,严格贯彻执行小微企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确保政策落地发力,促进全省小微企业持续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