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12-07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申报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5号),2016年11月所属期开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用以前营改增前(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产生)的留抵税额抵扣其全部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另外,也无需再按销项税额比例计算可使用的留抵税额。
今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和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栏次停止使用,不再填报数据。现总局系统已升级,公告发布前主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中有余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余额将一次性转入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中。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申报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申报口径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5号
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有关申报口径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以下称“申报表主表”)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和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栏次停止使用,不再填报数据。
二、本公告发布前,申报表主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中有余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将余额一次性转入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中。
三、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