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安区农村饮水工程(一级管网增压站)的招标公告 | |||
项目编号 | 3208031604120201 | 项目名称 | 淮安市淮安区农村饮水工程(一级管网增压站) |
标段编号 | 3208031604120201-BD-001; | 标段名称 | 施河标段; |
公告开始时间 | 2016年5月12日 | 公告结束时间 | 2016年6月3日 |
公告信息 |
招 标 公 告 招标项目编号: 淮财代[2016]18号 1、 本招标项目淮安区农村饮水工程(一级管网增压站)已由淮安市淮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淮发改审字[2015]212号批准,建设资金来自财政拨款,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招标人为淮安市兴淮水务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施河标段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淮安市财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招标人委托具体负责本项目的招标事宜。 3、本次招标工程项目的概况: (1)工程建设地点:淮安区施河镇 (2)合同估算价:约1094万元 (3)建设规模:施河镇增压站供水规模4.5万吨/天,供水压高42 米 (4)招标范围:清水房、泵房、加氯间、围墙等 (5)计划开、竣工时间:2016年6月~2016年11月 工期(150日历天) (6)质量等级要求:合格,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 (7)信誉保证金:本工程信誉保证金为人民币109万元整,信誉保证金在开标截止日前从投标单位基本账户打入甲方指定账户,收款单位:淮安市兴淮水务有限公司区域供水工程建设处 开户行:中行楚州支行 帐号4936 6616 7705(开标时必须提供由招标人财务部门出具收据原件,否则不予认可)。未中标单位,信誉保证金在开标后一周内无息退还;中标单位,信誉保证金自动存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参照工程款支付方式同比例退还。 4、现场条件: (1) 施工场地情况:具备开工条件 (2) 施工用水电:水电已通 (3) 场内外道路:畅通 5、本工程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后审 。 每个投标申请人须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能力,并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6、申请人应当具备的主要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有效期内(以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双方均需满足); (2)企业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并提供有效的企业2014年度或201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提供企业出具的承诺书,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有效);(以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双方均需提供承诺书和财务审计报告); (3)企业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提供企业出具的承诺书,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有效);(以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双方均需提供承诺书) (4)投标文件的重要内容没有失实或者弄虚作假(提供企业出具的承诺书,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有效);(以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双方均需提供承诺书) (5)对本工程不转包、违法分包承诺(提供企业出具的承诺书,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有效);(以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双方均需提供承诺书) (6)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贰级及以上,同时具有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贰级及以上,并在有效期内;(以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满足资质要求) (7)企业提供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包含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必须为本单位在职员工并提供 2015 年1 月 1日以来连续6个月以上由劳动部门出具的养老保险证明。(如联合体投标,则需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8)拟选派项目部主要组成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1人,项目负责人的资质等级: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贰级,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证书(B证,并在有效期内)、技术负责人(需具有5年以上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经验,提供建设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1人、施工员1人(施工员证书)、安全员1人(安全员证书)、质量员1人(质量员证书)。注:①省外企业人员必须通过江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省资格核验②施工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均符合苏建建管[2014]701号文件及其解释文件要求。(如联合体投标,则需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9)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以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双方均需满足); (10)项目负责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如联合体投标,则需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a. 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的。 b. 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的,并且: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者,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且经建设单位同意并已经办理项目负责人变更手续的。 c. 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 (11)拟选派参加本工程投标授权委托人为本单位在职员工,需提供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和企业2015年1月1日以来任意连续6个月以上由劳动部门出具的养老保险证明;(如联合体投标,则需是联合体牵头人)。 (12)需投标单位提供企业信用报告等级为BBB及以上,由中介机构按照淮政发[2013]68号《区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区企业信用评价指导性标准和规范(招标投标领域适用2013年版)等标准规范的通知》及其附件要求所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提供经区信用办备案的《企业信用报告》。(信用报告在有效期内)(以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双方均需满足)。 (13)本工程接受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如有联合体,应当提供联合体协议。(详见附件) 注: ①如企业有关证书在年检,需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②关于投标申请人及拟选派项目负责人近三年内《行贿犯罪档案记录》查询的说明:投标申请人及拟选派项目负责人行贿犯罪档案记录查询工作由招标人在开标结束后统一查询,经查询后发现中标候选人或其拟选派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招标人应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 7、评标办法:该项目合理低价法评标、定标(省四号文)。 本项目的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有下述两种,在开标前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随机抽取确定其中一种方法。 方法一、以有效投标文件的评标价算术平均值为A(若7≤有效投标文件<10家时,去掉其中的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后取算术平均值为A;若有效投标文件≥10家时,去掉其中的二个最高价和二个最低价后取算术平均值为A)。评标基准价=A×K,K值在开标前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随机抽取确定,K值的取值范围为 95%、96%、97%、98%)。 方法二、以有效投标文件的评标价算术平均值为 A(若7≤有效投标文件<10家时,去掉其中的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后取算术平均值为 A;若有效投标文件≥10 家时,去掉其中的二个最高价和二个最低价后取算术平均值为 A),最高投标限价为B,则: 评标基准价 =A×K1×Q1+B×K2×Q2 Q2=1-Q1, Q1抽取范围为50%、55%、60%、65%、70%;K1 的抽取范围为 95 %、96%、97%、98%;K2 的取值为98%。Q1、K1值在开标前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随机抽取确定,评标基准价一经确定,在后续的评审中出现的任何情况都将不改变评标基准价的结果。 评标委员会在有效投标文件中按照评标价偏离评标基准价由小至大的次序,向招标人推荐一、二、三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本工程投标人不需要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中标后,中标人根据该工程的特点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提供给招标人。 8、(1)本项目投标报名采用网上报名(不接受现场报名),网上下载招标文件,网上提交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及后续答疑、澄清及补充文件均在网上以电子版形式发布,投标人通过登陆网上招投标系统平台下载,对于后期的补充文件发布,招标人原则上不再通知投标人,投标人应安排专人及时查阅、下载补充文件;未在网上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文件将不予接收;招标文件等费用采用网银支付(本项费用售后不退);拟投标单位须办理淮安市建设工程网上招投标CA证书及电子签章后方可参加网上报名与网上投标,网上操作如遇技术问题,请与陈超联系,电话:13770370470。 (2)招标文件中资格审查合格条件标准(除承诺书外),其他资格审查资料原件必须及时录入到数据库中,并经有关监管部门审核公示;承诺书1、2投标人应在电子投标文件的投标组成设置中,投标所需其他材料中新增上传支持格式的扫描件并电子签章有效。投标人在网上投标文件中和光盘备份 投标文件中提供投标人自行录入数据库并经公示的资格审查材料的链接,开标现场无需再提供资格审查材料的原件。 9、招标文件每套售价305元,本项目投标报名采用网上报名(不接受现场报 名),登陆淮安公共资源交易网(www.haztb.gov.cn) “新会员专区”,使用经认证的CA锁进行网上报名并下载招标文件。 10、本次招标公告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及淮安区招投标网上发布。 11、其它说明: (1)投标文件递交地点:www.haztb.gov.cn 投标文件递送截止时间:2016年 6 月 6 日 9:00 (逾期不予接收); 开标会议地点:淮安市淮安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开标一室 (2)本公告发布时间:2016年 5 月12 日至2016年 6月 3 日 12、淮安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地址:淮安区华西路63号 联系电话: 0517-85189609 13、建设单位联系人:汤青峰 联系电话:13401807310 招标代理人地址:淮安市淮安区国际商城A3号6楼 联系人: 郦怀文、李慧春 电 话: 0517- 85983788 传 真: 0517- 85980788 项目经办人证号:苏招H0498(签字) 招标单位(公章): 招标代理机构(公章):
法定代表人 (印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二0一六年五月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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