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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采购招投标资讯>关于印发《淮安市淮安区在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中应用企业信用报告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淮治工办发〔2013〕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有关企业:

现将《淮安市淮安区在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中应用企业信用报告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希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淮安市淮安区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1月29日

 

 

 

                                                                                          

淮安市淮安区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1月29日印发          

 


淮安市淮安区在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中应用企业信用报告试点工作方案

为推进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障优质廉洁工程建设,根据省治工办《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苏治工办发〔2013〕1号)精神,结合淮安区实际,特制定在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中应用企业信用报告试点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从2013年4月1日起,全区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建设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投标中全面使用企业信用报告。

(二)至2013年底,区及有关部门普遍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营造良好的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环境。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要求建立信用档案,依托区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专栏,不良行为信息公开达到全覆盖。

二、责任部门

淮安区纪委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指导、督促、检查和考核工作;区经信委牵头总抓,具体负责制订企业信用评价指导性标准和规范、信用服务机构监督管理、信用报告审核、网上公示工作区招管办负责企业信用报告在招投标领域应用工作;区交通运输局、水利局、住建局围绕本行业工程建设领域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状况,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区工商局、税务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安监局、人社局、环保局、招管办、人民银行、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提供企业良好行为、不良行为记录查询信息。

三、主要任务

(一)研究制订出台文件(2月底前)

区政府出台《淮安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淮安市淮安区在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中应用企业信用报告试点工作方案》、《淮安区工程建设领域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发布管理办法(试行)》、《淮安区信用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淮安区企业信用评价指导性标准和规范》、《企业信用报告格式文本》、《关于在区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活动中应用企业信用报告的通知》等文件

(二)准备工作(2月底前)

1、区纪委牵头,组织经信委、招管办等部门考察选定4家首批开展信用报告评价工作的服务机构;

2、区招管办、信用办对全区投标企业在投标中应用企业信用报告进行宣传、业务培训等工作,让广大企业知晓在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应用企业信用报告的意义和作用,增强广大企业诚信守诺的意识;

3会同经信委、招管办选择一、二、三级资质企业各1家开展企业信用模拟评估工作;

4定期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指导检查督促推动试点工作。

(三)召开会议、正式启动(3月上旬)

3月上旬,举行淮安区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中应用第三方信用报告的启动仪式。

(四)组织实施(3月至6月)

各有关部门、信用服务机构、投标企业根据试点工作方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认真完成好职责范围内的任务,保证试点工作有效推进。区治工办、信用办要将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及从2012年以来的已形成的工程建设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等文件报送省治工办。

(五)接受验收(7月底前)

完成试点工作总结,接受省治工办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精心组织实施,强化协调配合,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经信委,负责统筹协调试点工作。

(二)强化宣传,加强指导。区委宣传部及相关部门积极开展宣传活动,突出重点,不断创新活动主题,推动试点工作向更深、更广的领域拓展。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相关业务指导和培训,确保投标企业准确掌握相关的政策规定,积极支持配合试点工作开展。

(三)强化督查,严格奖惩。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定期对试点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问题,确保按时间节点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工作督查和汇报机制,加大督查考核力度,对试点工作的先进部门进行表彰,对工作落实不力的部门适时启动问责机制。定期编发试点工作简报,及时发现工作中的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各种制度,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圆满成功。

 

 

 

 

二O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