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提供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构架。所以我想集中谈一谈,诚实信用原则,在当代民法中的发展。
这个近代民法比如说19世纪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近代民法,他是代表着以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为思想基础,以权利本位为基本立场,按照制止理念构建的以尊重所有权,契约自由和过错责任等原则为执著的司法秩序,他们这种司法秩序适应了19世纪资本主义急剧上升发展的需要。但是这种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的片面扩张企业,带来了权利滥用、权利冲突和弱势群体保护不利等问题。
20世纪以来,出现了法律社会化运用导致了公共利益对所有权形势的必要限制,交易公平对合同的弱势方的特别救济,以及给予社会公正,对事故受害者给予援助的可观规则等一系列的法律变革。在这一变革中,“公序良俗”原则日益体现。公序良俗就是公共秩序、善良供需的意思。
20世纪后期人类文明的发展,进入了重构世界和平和重建社会和谐的新时代。《民法》领域出现了一股以人格完善和人际关系改善为目标的法律伦理化潮流。其突出的标志就是诚实信用原则兴盛。在19世纪制订的《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中诚实信用还仅仅是一项合同履行原则。而到了20世纪。诚实信用已经成为贯彻与所有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行为准则。例如:瑞士、日本和北克的民法典以及最新的荷兰民法典都对诚实信用原则,作出了明文规定。而《德国民法典》第242条,原来是关于合同履行的诚实信用条款,也在实践中,成为适用于整个民法典的所谓超级调整规范。实际上,叫晚近的《民法典》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将公序良俗的要求,吸收到了诚实信用原则之中。可以说,诚实信用原则,是即公序良俗成为一般原则以后出现了又一个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和规范功能的社会本位的民法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建立在社会关系中,当事人利益相互性的基本认识的基础上的。所以相互性,就是利益互惠与利益共存的性质。利益相互性,是人类社会性的基本表现形势之一。“仁者爱仁”这是孔子说的“仁者爱仁”必定亏损他人在民事关系中义务的,履行应当似乎于人权力的形势,不得加害于人,实属道德当然一例。以谓人人平等之正当要求,而将诚实信用作为行为之准绳,以为之已故以维护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的平衡,更是民法实行公平正义的基本治理之策,因此诚实信用成为法律的道德原则。体现了遏制欺诈背信以纯化民风,制止权利滥用以消除冲突的当代使命,是顺应构建社会和谐时代潮流的重大创举。诚实信用原则的兴起,以及与之相关联的一系列制度变革的出现,显示出当代民法克服近代极端个人主义的偏颇。而走向伦理基础重建的发展趋势。下面有三个重要的标志。
第一、诚实信用原则,成为合同法的首要原则。在合同法的领域诚实信用原则已经替代,启约自由原则而成为首要的基本原则。如果说昔日的启约自由原则的神圣地位,是顺应了当时贸易自由化的要求,那么今日诚实信用原则的优越地位,则适应了现代交易信用化的需要。
1994年制订的国际上市合同通则明确的将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并且在不同的章节中以大量的规定,直接或间接的加以运用。就是一个例证,而当代合同法的许多新发展,例如:缔约过失制度的出现,和预期违约规则的普及,都体现了维护交易诚信的政策。更为重要的是,司法实践中,频频援用诚实信用原则解释和补充合同导致大量非约定义务的出现。
第二就是信赖保护在民法的许多章节,例如无权带来、无权处分登记、错误邀约、撤销等规则都存在着权利利益与信赖利益的冲突。在这些冲突中当代民法的政策是将信赖表件,带来权益的相对人,信赖表见处分权的善意买受人,信赖不动产登记的善意受让人。和信赖邀约效力的承诺人的利益。所谓信赖利益。旨意优越的地位,这种不辜负相对人已经表示或付出的信赖的规范理念,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对于信赖利益保护的必要性的学者有深刻的论述,他认为仅以尊重每个人自觉决定和自己承担责任的能力为出发点,而不加入社会伦理方面的因素还不足以够组司法制度民法的一项社会伦理约束就是信赖保护原则,因为只有当人与人之间的信赖普遍的得到维持,人们才能和平的生活在一个关系宽松的共同体中,而在相互不信任的社会中,人们处于一种潜在的战争状态、无和平所言。因此信赖原则以相互尊重原则,自觉原则也就是司法资质,自我约束原则,比如说履行合同义务一样的,是一项正当法的原则。信赖原则以自我约束原则共同构成了法律行为交往中的基本原则。在上述交易中本着善意而对他人行为给予合理的信赖,所产生的利益诉求,收到法律的优先保护而收到信赖的行为人,则对信赖者的利益赋予义务这就是在当代交易中日益普及的信赖利益保护的规则。
第三、就是禁止权利滥用。由供需良俗和城市信用原则引申出来的一个基本规则,就是禁止权利滥用。禁止权利滥用所包含的规范命名是,当事人依据权利或者自由所实施的行为。不得违反社会秩序和社会道德。禁止权利滥用的意义,在与树立道德准则的规范价值维护法律制度的终极目标承认和保护权利是法律的宗旨,但不受限制的决定私权和决定制止也就是决定放任,不为法律所容。权利至于滥用开始指出这句格言所表达的意思是,在违反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的情况下行为人所主张的权利,不受法律的承认和保护。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功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就包含了,维护公序良俗诚实信用的理念和禁止权利滥用的要求。《罗马法》有一句名言极端的权利乃最大的非正义。近代以来的民法发展的一条经验。就是以权利滥用作斗争禁止权利滥用,是20世纪米法制度变革的一个重要成果,例如《日本民法典》在1947年基本原则条款规定,私权应服从公共福利。和不许滥用权利。就是这一变革的反映。该而言之权利滥用就是行使权利超出权利的边界权利的边界包括两种一是内在限制级权利的范围或目的,超出权利的范围或者违反权利的目的,至他人受损害构成权利滥用,二是外在的限制及行使权利的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和城市信用。以损害他人为目的而恶意的行使权利或者以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使权利构成权利滥用。例如,企业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消费者曝露有关产品和服务的信息上市公司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资本市场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都是商业秘密权的滥用。
总之在诚实信用原则的指导下,特别是在信赖保护和禁止滥用原则的推动下,在商法领域例如:公司法、证券法、金融交易法、破产法等等,强化信息披露。安博尔中诚信认为,建立征信体系加强监督机制,和实行严格责任,以成为法律改革的基本趋势。中华法文化有着悠久的伦理法传统以“仁义礼智信”为资本准则的中国传统文化历来强调诚信信用我国是改革开放以来,在民事、上市法律的建设中历来重视诚实要求,贯彻于法律的原则和制度之中,我国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和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都将诚实信用规定为法律的基本原则,2005年修订《公司法》、《证券法》和最近颁布的《新破产法》也十分重视诚信原则的贯彻落实。例如以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的进一步强化。对破产欺诈行为的进一步遏制,都体现了这样的趋势。当然,从诚信经商建设信用中国的要求看,我国的立法还有许多工作要做。特别是在打击商业欺诈,和保护城市经营方面,还需要面向实际制定出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规范,并加以落实。我们相信经过全国各地、各行业、各部门的共同努力,“诚信经商”、“诚信兴商”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目标一定能够实现。
引自:中国政法大学王卫国